亮点
1. 这项3期随机临床试验比较了诱导-同步化疗与同步-辅助化疗在高危N2至N3鼻咽癌患者中的应用。
2. 两种治疗序列之间的3年无进展生存率无显著差异。
3. 两种治疗策略均有可管理但不同的毒性特征,仅在诱导-同步组中发生治疗相关死亡。
4. 研究结果支持针对晚期鼻咽癌患者的个性化治疗讨论,平衡疗效和安全性。
研究背景与疾病负担
鼻咽癌(NPC)是一种起源于鼻咽上皮的特殊恶性肿瘤,在东南亚和中国南部的发病率较高。局部区域晚期鼻咽癌,特别是N2至N3阶段,存在较高的疾病复发和远处转移风险。血浆中的Epstein-Barr病毒(EBV)DNA水平是肿瘤负荷和预后的可靠生物标志物,治疗前水平≥1500拷贝/mL的患者被确定为高危患者,需要强化治疗方案。
这类患者的治疗标准包括放化疗,但化疗的最佳顺序——诱导(放疗前)或辅助(放疗后)——仍不确定。诱导化疗旨在早期减少肿瘤体积和微转移,可能改善远处控制;辅助化疗则针对放疗后的残留病灶。先前的研究显示这两种策略都有益处,但在由淋巴结状态和EBV DNA负荷定义的同质高危人群中缺乏头对头比较。
研究设计
这项开放标签、随机、3期临床试验在中国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进行,时间为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符合条件的患者年龄为18至65岁,诊断为T1-4N2-3M0期鼻咽癌,并且在治疗开始前EBV DNA水平≥1500拷贝/mL。
参与者被随机分配到:
(1) 诱导-同步组:接受三个周期的诱导化疗,包括紫杉醇、顺铂和氟尿嘧啶,随后进行同步放化疗;
(2) 同步-辅助组:先进行同步放化疗,再接受三个周期的顺铂-氟尿嘧啶辅助化疗。
主要终点是3年无进展生存率(PFS),定义为从随机分组到局部/区域复发、远处转移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时间。次要结局包括总生存率、复发模式和毒性特征。
关键发现
共有324名患者入组并平均分配到两组(每组162人)。中位年龄约为44-45岁,中位随访时间超过五年(60.4个月)。
诱导-同步组的3年PFS率为73.5%(95%置信区间[CI],65.9%–79.6%),而同步-辅助组为70.4%(95% CI,62.7%–76.8%),对应的分层风险比为0.86(95% CI,0.58–1.27;P = 0.45)。这表明两种化疗顺序策略在无进展生存率方面没有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
关于安全性,两组中最常见的3级或更严重的急性毒性反应是白细胞减少(两组均为33.1%)、中性粒细胞减少(32.5% vs 22.5%,诱导-同步 vs 同步-辅助)和黏膜炎(约29%)。晚期3级或更严重的不良事件包括听力损失(6.3% vs 8.5%)。重要的是,诱导-同步组发生了两例治疗相关死亡,而同步-辅助组未报告此类事件。
其他发现表明,两种方案在疾病控制方面均有效,但在血液学毒性和治疗相关死亡风险方面存在差异。数据进一步强调了密切监测毒性和个体化患者管理的必要性。
专家评论
这项试验为治疗高危N2至N3鼻咽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临床问题答案。无进展生存率无显著差异的发现表明,诱导和辅助化疗顺序都是可行的选择,允许在选择治疗方案时考虑患者偏好、合并症和毒性风险。
尽管理论上诱导化疗通过早期根除微转移可能改善远处控制,但本试验并未显示出比同步放化疗后辅助化疗有明显的生存优势。这些结果与新兴观点一致,即在仔细选择的患者队列中,这两种策略的效果相当。
值得注意的是,诱导化疗导致的中性粒细胞减少和治疗相关死亡率增加突显了评估血液储备和纳入支持措施的重要性。临床医生应权衡潜在的好处与毒性风险,并透明地与患者讨论这些方面。
试验的局限性包括单中心设计和特定的人群,可能影响全球的普遍适用性。此外,长期生活质量结果和依从性指标值得进一步研究。未来的研究还可能探索分子和免疫学标志物,以更好地调整鼻咽癌的化疗顺序。
结论
这项3期随机试验表明,诱导-同步化疗在高危N2至N3鼻咽癌患者中并未显著改善无进展生存率,与同步放化疗后辅助化疗相比。两种方案均有效,但毒性特征不同。结合个体患者的风险因素、耐受性和偏好进行个性化治疗决策对于优化这种侵袭性疾病亚组的结果至关重要。
正在进行的研究和更长时间的随访是有必要的,以完善化疗顺序并整合新的系统性和靶向疗法,进一步提高鼻咽癌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郭世松, 李小艳, 刘丽婷, 贾国栋, 刘胜林, 孙小斯, 等. 高危N2至N3鼻咽癌患者的诱导与辅助同步放化疗:一项3期随机临床试验. JAMA Oncol. 2025年8月1日;11(8):864-873. doi:10.1001/jamaoncol.2025.1597. PMID: 40531520; PMCID: PMC12177731.
陈爱珠, 胡长生, 陈晓钟, 等. 局部区域晚期鼻咽癌患者同步放化疗加辅助化疗与单独同步放化疗的对比:一项多中心3期随机对照试验. Lancet Oncol. 2012;13(2):163-171. doi:10.1016/S1470-2045(11)70320-4